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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官方地址:bob官方地址青年教师 (新进教师)培养办法

时间:2022-09-21 发布人: 点击数:次

汽车与轨道交通学院青年教师

(新进教师)培养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形成合理的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院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教师是指年龄不超过35周岁,副高职称以下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新进教师是指由其他行业或其他岗位引入我院从事教学工作,高校教学经历不足两年,副高职称以下的专任教师。

第二章 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培养

第四条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导师制

1、安排导师

在培养期内,为每位青年教师(新进教师)安排一名导师给予指导。导师协同院部、青年教师(新进教师)本人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并进行督导。

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培养期限为:本科学历为3年,硕士研究生学历为2年,博士研究生学历为1年。

2、导师的标准和职责

(1)导师的选拔标准

具有副高职称及硕士研究生学位(含以上),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教学、科研经验丰富,讲课效果优良,科研成果较丰厚,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多年。

(2)导师的职责

根据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指导其教学、科研工作;指定进修与专业学科领域有关的课程和专业知识。

关心青年教师(新进教师)思想进步和师德修养,培养他们严谨踏实、勇于探索的科学态度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

对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包括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带实验、实习、备课、编写教案、讲义等)及科研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

对青年教师(新进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新进教师)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条为青年教师(新进教师)制定培养规划

青年教师(新进教师)到院报到后,所在教研室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及本人具体情况,最迟在2个月内为其制订出2年培养规划,要求做到定专业和学科方向,定指导教师,并报院部审核后执行。

第六条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基本要求和进修

1、基本要求

青年教师(新进教师)应自觉锻炼培养献身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刻苦钻研的精神和严谨治学的态度,做到既教书又育人,为人师表,德才兼备。

在业务上,必须进行教学、科研和实验工作的全面训练,培养其从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能力。

青年教师应在导师的指导下从事不少于一年的助教工作,内容包括撰写部分教案、听课、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指导实验与实习等。

2、进修

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进修提高应坚持“在职为主,工作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主要通过教学和科研的实际工作,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同时,通过学校安排,有计划地参加进修学习,其中包括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 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考核

第七条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独立开课前的考核

青年教师(新进教师)正式开课之前,必须履行试讲考核程序:

(1)本人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2)院部成立由3~5人组成的评议小组,成员包括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研室主任,2名(含2名)以上同行教师。

(3)进行试讲。试讲内容应有较大覆盖面,试讲时间不能少于1学时,形式公开,允许旁听。

(4)民主评议。教研室领导向评议小组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同行教师反馈试讲情况及评语,评议小组无记名投票,申请人得票数不低于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通过试讲。

第八条青年教师(新进教师)培养期结束后的考核

1、考核内容

(1)业务水平

主要考核教学、科研水平和工作能力及创新精神,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同时也要考核实验技能。

(2)工作成绩

主要是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

①院统听完一门主课并作好听课笔记和课后习题。

②完成一定量的实验指导,实验装置制作或参加指导教师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③至少参加一次院内为青年教师组织的讲课观摩比赛。

④就一个专题撰写一篇教学(或工作)心得体会的论文。

2、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由院部全面负责,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具体执行,导师参加。

青年教师(新进教师)需对自己完成的各项工作及学习情况进行小结并提供能够说明自己成绩的如下材料:

①承担教学任务、承担科研任务、承担教研任务、发表论文、编写教材、获得专利等内容的复印件;

②外语、计算机、岗前培训、进修证书等的复印件。

指导教师需对所指导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写出书面意见。教研室(实验中心)需对每位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工作态度和完成任务情况写出书面意见。院部组织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新进教师)培养规划的实施和教学质量进行考核并写出书面意见。

对青年教师(新进教师)的考核是今后评定职称、晋级及选送培养等工作的依据。培养期结束后考核不合格者交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bob官方地址党政联席会议予以解释。

本办法若有与学校有关规定矛盾之处,以学校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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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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